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

鐵路單方提高退票費有違平等協商精神

近日,迷你倉鐵路總公司擅自提高火車退票費的做法,不僅不合理,還涉嫌違法違規,備受輿論質疑。應該說,自9月1日起,鐵路部門實行火車票全國通退通簽業務,的確是一項便民措施,值得稱讚。出人意料的是,該項惠民措施卻暗藏殺機:與之同時推出的在提高退票費方面的新規,其實就是變相牟利。雖然,對於24小時內的退票費由5%提至20%等漲價原因,鐵路方面稱是為充分利用運力資源,引導旅客增強購票計劃性,方便更多旅客購票出行。也有媒體迎合稱"一些乘客為了能夠穩妥地買到寶貴車票,不惜浪費5%退票費而採取'一票多搶'的手段,這樣無疑會造成了鐵路運力資源的浪費",以上說法看似有理實則荒唐。據鄭州火車站售票車間孫副主任介紹,春運退票比平時明顯增多的主要原因是,互聯網、電話訂票、窗口等預售期延長至18到20天,很多旅客怕買不到票便提前買,後因行程臨時改變不得不退票。也有旅客先買一張不好的票保底,後來又買到了合適票。試想:誰能在買到自己真正需求的車票後,還煞費苦心多買幾張,再等到最後一天犧牲5%的退票費賣掉?2003年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出台的《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》規定:旅客提前要求退票,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,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。客觀地說,退票與補票是一種互補的需求轉換。有人因故要臨時改變行程,有人突然需要緊急出行文件倉而臨時退票者,恰恰給應急需求者提供了機會。尤其是在春運等旺季,幾乎是車車爆滿,根本不存在車票賣不出去的問題。鐵路部門在此過程中,只是提供同樣的服務,並未增加成本。因此提高4倍的手續費,屬不當獲利行為。退一步講,即使鐵路總公司認為,5%退票手續費的低成本,是當日退票量增大的主要原因,也不能擅自隨意提價,毫不顧忌廣大乘客的意見和利益。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四條規定:"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。"第十條規定:"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。"鐵路總公司在不制定列車晚點補償方案的情況下,單方拋出退票費漲價方案,不舉行聽證會,不聽取合同對方即消費者的意見,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平等協商權,違背了平等協商的原則。《價格法》第二十三條規定,制定關係群�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、公益性服務價格,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,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,徵求消費者、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,論證其必要性、可行性。《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》中特別指出,退票費的收取條件和收費標準,應由國務院各運輸主管部門規定,不應由運輸企業自行規定。鐵路總公司已經改製為運輸企業,國務院運輸主管部門是交通運輸部,因此,鐵路總公司關於改變提高退票費的新規,是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,應當緊急叫停。存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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